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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黑土地保护 条例 (2021年7月27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8日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 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黑土地资源,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 质量下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保护。 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拥有黑色或暗色腐殖质表土 层、性状好、肥力高的优质土地 ,包括黑土、黑钙土、草 甸土、暗棕壤、棕壤、白浆土、水稻 土等土壤类型 。 第三条 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合理规划、保护优先、用 养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数量与质量并重原则,建 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承包者与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 的长效保护机制。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黑土地资源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对破坏黑土地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黑土地保 护职责: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统筹推进黑土地保护 工作,编制黑土地保护规划 ,制定和贯彻 落实黑土地保护 措施,加强黑土地保护宣传教育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表彰和奖励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 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 告年度黑土地保护情况 等; (二)乡(镇)人民政府 具体实施集体所有的黑土地 保护工作,落实黑土地保护政策及措施, 组织农业生产废 弃物回收等。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 黑土地保护职责: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定黑土地边界, 建立黑土 地档案和数据库,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现场检 查、实地勘探、调查取证, 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等; (二)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建立黑土地监测 站(点), 监督黑土地土壤 环境和数量、质量 变化情况,指导实施测 土配方施肥以及采取农艺、生物和工 程等措施,履行监督 检查职责,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实地勘探、调查取证, 并 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等;(三)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完善农田林网体系建设,配 合乡(镇)人民政府 更新改造防护林,履行监督检查职 责,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实地勘探、调查取证, 并对违法 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等; (四)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黑土地污 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制定黑土地土壤污染重 点监管单位 名录,对涉及黑土地利用的规划和 可能造成土 壤污染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等; (五)水主管部门对黑土地中的坡耕地、风蚀沙化 地、侵蚀沟进行水土 流失综合治理,在河流、湖泊、水库 管理范围内以及黑土地 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营造植物保护 带等; (六)财政主管部门落实黑土地保护经 费投入,拨付 黑土地保护奖励、 补贴和补偿资金等。 第七条 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对破坏黑土地资 源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提起公益诉讼。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民会议 将黑土地保护 纳 入村规民 约,引导承包者、经营者依法合理 使用黑土地, 发现破坏黑土地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黑土地承包者 、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与黑土地 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村规民 约,自觉对黑土地进行养护,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 现场检查、实地勘 探、调查取证 等监督管理工作 。 第十条 实行多样化、差异化的黑土地 分类保护技术模 式: (一)实行秸秆覆盖还田免耕 、秸秆深翻还田或者休 耕、轮作等保护黑土 耕地; (二)实行自然 恢复、人工 修复等保护黑土林地 ; (三)实行人工种草、划区 轮牧、围栏封育等保护黑 土草地; (四)实行植被恢复、有害生物防 治等保护黑土湿 地。 第十一条 实行严格的黑土 耕地保护措施: (一)鼓励、支持黑土 耕地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和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集中,开展土地平 整,实 行规模化经营、机 械化耕种; (二)鼓励、支持黑土地承包者 、经营者使用符合标 准的有机肥、堆沤肥和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三)建设防护林和农 田水利设施; (四)其他可以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黑土地保护工作体制: (一)建立 健全田长制。建立县(市)区包乡 (镇)、乡(镇)包村、村包村民 小组、村民 小组包承包者的田长制。 田长制的具体 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 合本地实际制定; (二)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市、县(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 逐级签订黑土地保护责 任书,明确工 作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考核评价结果适时向社会 公 开; (三)建立健全督查制。市、县(市)区、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保护督查制度, 将督查结 果纳入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和考核评价体系,强化责任追 究。 第十三条 占用黑土地的建 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 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表土 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 新开垦 耕地、劣质耕地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被污染耕地的治 理、土地 复垦和绿化等。 第十四条 造成黑土地 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按照规定 进行黑土地 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人无法认定的,由 土地使用权人进行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在黑土地 上从事下列行 为: (一)盗挖黑土; (二)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三)损坏、擅自变动黑土地质量监测 站(点) 永久 性标志和基础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 给予行政 处罚的,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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