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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5 太原市旅游条例 (2008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21年5月13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修订 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四章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五章 旅游宣传、经营与服务 第六章方 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西省旅游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与建设、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旅游促进与发展、 旅游宣传、经营与服务、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旅游相关活动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旅游业发展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突出地方特色,坚 持统一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合理开发的原则。 — 15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5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放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效应,彰显“锦绣太原城”内涵,发展全 域旅游,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作为战略 性支柱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 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保护利用、产业发展、旅游 环境秩序维护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 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市场监管、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安全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信、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住建、城乡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健、应急、市场监管、体育、统计、文物、园 林、大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倡导健康、文明、绿色旅游方式。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全域旅游发展 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利用的要求和 措施,以及旅游产业发展和产业融合、产品开发、科技应用、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 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将太原全域 建设成为完整旅游目的地。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晋祠一一天龙山景区、府城历史文化街区、汾河景区、晋阳古 城遗址等适宜整体保护和利用的旅游资源,组织编制旅游专项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适宜整体保护和利用的旅游资源,组织编制旅游 专项规划。 第十条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应当依法批准。 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 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 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等旅游项目建设,组织创建晋祠一一天 龙山、汾河景区、晋商博物院、太山、青龙古镇等一批国家A级旅游景区,推进文旅片区、文旅 示范区建设。 —16—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5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组 织编制年度旅游建设项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 景观相协调,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筑材料。 第十三条景区(点)以及具有旅游功能的重点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 划、旅游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智慧旅游,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要求,加强旅 游基础信息数据库、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无线网络覆盖,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 信息技术,提高旅游服务标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建设游客集散中 心、自驾游基地、房车露营地、观景台等设施。 市人民政府公安、城乡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旅游公共交通线路和站 点,开通城市观光和乡村旅游专线,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商业街区、景区(点)合理设置旅 游车辆上下客站点或者临时停车点,实现交通枢纽与主要景区(点)相衔接。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公安、城乡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在 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点、通往景区(点)的道路和景区(点)设置旅游引导标识。 第十七条景区(点)、交通枢纽和旅游者相对集中的场所,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 标准配备停车场、免费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医疗救治设施、无线网络等公共服务 设施,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 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可以在景区(点)周边增设临时停车场或者临时停车位。 第三章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生态原貌和历史文 化遗迹。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项目,应当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 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开发旅游产品,实现低碳、环保旅游。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 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第二十条利用山西省汾河上游自然保护区、天龙山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等自然 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生态保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利用历史文化街区、革命遗址(迹)、古城遗址、园林建筑、工业遗产等历史 文化遗存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护其特有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民族特色不受破坏。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依法保障旅游项目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5 建设用地供给。 鼓励利用工业遗址、废弃矿山、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等开发旅游项目。 第二十三条国有旅游资源开发经营可以实行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实现市场化、专业化 运营。出让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 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资源,吸引资金投 营活动。 第四章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业发展资金,用于规划编制、公共服 务信息化建设、配套设施建设、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安全等。旅游业发展资金应当逐年增长。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奖励专项资金,对在旅游事业中做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与城镇化、工业化和商贸业融合发 展,推动旅游与农业、林业、水利融合发展,推动旅游与交通、环保、国土、气象融合发展,推动旅 游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融合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旅游业发展与文物保护、环境保护、森林防火等工 作,解决制约旅游业发展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支持提升晋祠—一天龙山景区、府城历史文化街区、明太原县城片 区、汾河景区、双塔寺等具有太原文化标识意义的景区(点)旅游功能,开发具有太原特色的旅 游项目和产品。 第二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依托青龙古镇、店头村等特色小镇、传统村落开展乡村旅游,开 发重点村镇休闲旅游线路。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培育新型乡村旅游业态,指导开发建 设旅游度假酒店、民宿、房车营地、现代农业主题公园等特色旅游项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当地居民提供指导和帮扶,通过发展旅游产业促进乡村 振兴。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鼓励和支持 发展红色旅游,挖掘和整合高君宇故居、八路军驻晋办事处旧址、中共太原支部旧址、太原解放 纪念馆、赵树理旧居等资源,传播爱国主义和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红色旅游品牌。 第三十一条鼓励和支持依托太原兵工厂、太原化工厂、西北机械厂等工业遗址发展工业 旅游,突出太原工业历史文化底蕴、特色工艺流程。 第三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东湖醋园、宝源老醋坊(水 - 18—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5 塔)、紫林醋工业园、六味斋云梦坞文化产业园等,建设参与式、互动式、体验式综合性研学旅 游项目,开发符合旅游者消费需求的特色文化产品。 第三十三条鼓励和支持文化资源数字化、网络化研发和应用,建设数字博物馆或者展览 馆,开展晋祠博物馆、天龙山石窟数字博物馆、北齐壁画博物馆、山西国民师范旧址革命活动纪 念馆、云游太山博物馆等线上精品展览,创新文物传播推广体系。 第三十四条鼓励和支持通过举办晋祠菊花节、双塔牡丹节、崛围山红叶节、中国(太原) 国际能源产业博览会、太原能源低碳论坛、太原国际马拉松赛、环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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