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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 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 目录 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 第三章仲裁协议 效的除外。 第四章仲裁程序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定。 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 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 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六章执行 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 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章附 则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 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 第一章总则 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 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 理。 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 — 7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5 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章仲裁协议 (一)有自已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二)仲裁事项;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 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 效: 得少于三分之二。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 范围的; 员中聘任仲裁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 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裁协议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 职称的; 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 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 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力。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隶属关系。 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 第十五条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 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 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 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 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 71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5 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 第四章仲裁程序 理。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 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 条件: 权提出反请求。 (一)有仲裁协议;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 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 第二十三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 民法院。, 项: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 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 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 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 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 第三十条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 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 裁员。 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 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 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 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 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 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 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 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任指定仲裁员。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 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 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 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 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 第三十三条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 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 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 71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5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 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 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 近亲属; 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 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已的主张提供 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证据。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 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 集。 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 第三十六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 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 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 第三十七条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 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 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 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指定仲裁员。 第四十五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 人可以质证。 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 第四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 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 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 第三十八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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